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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林利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19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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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林利磊。被执行人深圳市中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大洋田工业区慧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涂菊姣。

申请执行人林利磊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东风牌汽车(车牌号粤BXP8**)。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中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东风牌汽车(车牌号粤BXP8**)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文东

书记员:谢会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