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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洛阳某某制冷电器有限公司与洛阳某某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字第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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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洛阳某某制冷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被执行人:洛阳某某局。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洛阳某某局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扣留被执行人862293元及执行完毕时的利息,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执行员:王中亮

书记员::郭嘉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