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开琦。被执行人蒋建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乡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蒋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建华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蒋建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蒋建华在银行的存款元至安乡县人民法院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潺陵分理处,账号190807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蹇斯发
代理书记员:王学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