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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开琦申请执行蒋建华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安执字第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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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开琦。被执行人蒋建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乡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蒋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建华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蒋建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蒋建华在银行的存款元至安乡县人民法院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潺陵分理处,账号190807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蹇斯发

代理书记员:王学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