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宏春。被执行人莫春林。本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宏春已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现查明,被执行人莫春林在安乡县XXXX有渔池共计XX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莫春林所有的位于安乡县XXXX的XX亩渔池内的鲜鱼。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莫春林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处分池内投放的鱼苗,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蹇斯发
代理书记员:王学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