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存义,男,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被执行人:李健,男,汉族,住张家口市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健银行账户存款71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惠芳
书记员::边振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