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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孙存义与李建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2014)西执字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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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人:孙存义,男,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被执行人:李健,男,汉族,住张家口市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健银行账户存款71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惠芳

书记员::边振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