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重庆漫铁尔轮胎有限公司与覃永财申请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四

(2014)宣汉执字第23-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重庆漫铁尔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九龙坡区兰美路****附**。法定代表人:寿明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覃永财,男,生于1985年3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

申请执行人重庆漫铁尔轮胎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覃永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对被执行人覃永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账户予以了冻结,现申请执行人重庆漫铁尔轮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覃永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覃永财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覃永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康丕均

书记员: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