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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温岭市顺达海绵有限公司与徐州诚骏聚氨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云执字第1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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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顺达海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联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狄明根,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诚骏聚氨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三环东路江海不锈钢城****。法定代表人舒成国,总经理。

温岭市顺达海绵有限公司与徐州诚骏聚氨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商初字第0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到庭,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与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通话,其无法进一步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3)云商初字第01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祖庆锋执行员刘卫东

人民陪审员:冷旭东

书记员:赵博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