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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舒泽虎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雅安市三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名山执字第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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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舒泽虎,男,生于1962年4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四川省雅安市三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雅安市雨城区中大街**。法定代表人张凤翎。

本院受理苏泽虎申请执行四川省雅安市三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该案在审理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省雅安市三联实业有限公司在雅安市名山区解放乡人民政府处应得的工程款300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7月3日对本院已冻结的被执行人四川省雅安市三联实业有限公司在雅安市名山区解放乡人民政府处应得的工程款30000元予以扣留。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省雅安市三联实业有限公司在雅安市名山区解放乡人民政府处应得的工程款30000元冻结和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立勋

书记员:余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