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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凌胜与唐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浏执字第013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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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凌胜,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被执行人唐伟,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浏民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1月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伟银行存款641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余园静

书记员:刘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