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凌胜,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被执行人唐伟,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浏民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1月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伟银行存款641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余园静
书记员:刘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