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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汤尤炳与刘连山、刘波、刘贵成、邓华英、刘连谋执行裁定书

(2013)浏执字第01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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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汤尤炳,男。被执行人刘连山,男。被执行人刘波,男。被执行人刘贵成,男。被执行人邓华英,女。被执行人刘连谋,男。

申请执行人汤尤炳与被执行人刘连山、刘波、刘贵成、邓华英、刘连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连山、刘波、刘贵成、邓华英、刘连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左凯

书记员:刘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