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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马鞍山市盛博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芜经开执字第00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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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盛博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菊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法定代表人:李万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郭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07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工程款36万元。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工程款36万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文霞

书记员:周晔枫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