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盛博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菊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法定代表人:李万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郭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07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工程款36万元。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工程款36万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文霞
书记员:周晔枫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