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芜湖张恒春药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伟杰,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市京新龙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张汉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娟,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飞虎,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作出的(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29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市京新龙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所有财产在65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市京新龙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65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杨俊生
书记员:杨婧姸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