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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芜湖诚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褚本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芜经开执字第00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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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芜湖诚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再怀,董事长。被执行人:褚本凤,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芮道进,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国干,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褚本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褚本凤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褚本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褚本凤存款48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昌敏

书记员:周晔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