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芜湖诚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再怀,董事长。被执行人:褚本凤,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芮道进,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国干,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褚本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褚本凤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褚本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褚本凤存款48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昌敏
书记员:周晔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