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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泽宏与安徽天城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芜经开执字第003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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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泽宏,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安徽天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天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人民币72946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楚会娜

书记员:杨婧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