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泽宏,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安徽天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天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人民币72946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楚会娜
书记员:杨婧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