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和霞,女,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委托代理人:张健,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润亮,经理。委托代理人:关大洋,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武生,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张和霞与被执行人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7.73万元。执行中,本院依法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22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万洪审判员:孙文霞审判员:杨俊生
书记员:杨婧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