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尹同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童振福,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无锡彩登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定代表人:周昆蓉,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芜中民二终字第0017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无锡彩登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无锡彩登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无锡彩登电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无锡彩登电子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2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万洪
书记员:周晔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