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牙朱诉安徽天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芜经开执字第00190-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牙朱,男,汉族,1965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安徽天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天城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人民币680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楚会娜

书记员:杨婧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