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牙朱,男,汉族,1965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安徽天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天城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人民币680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楚会娜
书记员:杨婧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