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富亮光学镜片厂,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法定代表人:唐宏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兆庭,丹阳市访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芜湖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光华,董事长。
本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3)芜经开执字第0000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光学仪器有限公司存款19850元予以了冻结,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芜湖光学仪器有限公司存款1985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楚会娜
书记员:杨婧妍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