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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丹阳市富亮光学镜片厂与芜湖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芜经开执字第00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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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富亮光学镜片厂,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法定代表人:唐宏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兆庭,丹阳市访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芜湖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光华,董事长。

本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3)芜经开执字第0000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光学仪器有限公司存款19850元予以了冻结,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芜湖光学仪器有限公司存款1985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楚会娜

书记员:杨婧妍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