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国忠,男,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孙之明,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李渊霞,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何秋东,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礼洁,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孙之明、李渊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之明、李渊霞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孙之明、李渊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孙之明、李渊霞在银行的存款563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昌敏
书记员:王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