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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国忠与孙之明、李渊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芜经开执字第00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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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国忠,男,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孙之明,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李渊霞,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何秋东,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礼洁,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孙之明、李渊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之明、李渊霞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孙之明、李渊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孙之明、李渊霞在银行的存款563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昌敏

书记员:王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