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富亮光学镜片厂,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法定代表人:唐宏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兆庭,丹阳市访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芜湖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光华,董事长。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丹商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芜湖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的存款19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楚会娜
书记员:杨婧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