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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丹阳市富亮光学镜片厂与芜湖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芜经开执字第000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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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富亮光学镜片厂,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法定代表人:唐宏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兆庭,丹阳市访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芜湖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光华,董事长。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丹商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芜湖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的存款19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楚会娜

书记员:杨婧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