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晓玲,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被执行人: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法定代表人:宋国华,总经理。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存款2127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万洪
书记员:周晔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