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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晓玲与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芜经开执字第0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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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晓玲,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被执行人: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法定代表人:宋国华,总经理。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存款2127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万洪

书记员:周晔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