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义宏,男。申请执行人赵昌盛,男。被执行人刘军,男。被执行人刘汉刚,男。
本院在执行王义宏、赵昌盛申请执行刘军、刘汉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旬阳县人民法院(2012)旬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4万元。本院于2013年4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无股权、无房产,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征得申请人同意,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执字第00216号案件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护肤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骆云桥代理审判员:田拓审判员:吴洋富
书记员:卿荣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