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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智水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旬执字第0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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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郑智水,男,1975年11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浩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郑智水与被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标的款3678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1332元、执行费452元,共计38564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荆秀琴代理审判员:张洪亮人民陪审员:敖忠盈

书记员:朱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