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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仁良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旬执字第00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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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仁良,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浩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刘仁良与被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标的款121658.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4341.00元、执行费1724.87元,共计127723.8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荆秀琴代理审判员:张洪亮人民审判员:敖忠盈

书记员:李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