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振雷与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旬执字第0004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振雷,男。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李振雷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旬民初字第00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振雷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款8045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控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有大量存款、本院强制予以划拨,且兑付申请执行人李振雷,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旬民初字第00865号民事判决书案件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1107元,由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员:马志国

书记员:吴宝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