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振雷,男。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李振雷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旬民初字第00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振雷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款8045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控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有大量存款、本院强制予以划拨,且兑付申请执行人李振雷,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旬民初字第00865号民事判决书案件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1107元,由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员:马志国
书记员:吴宝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