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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袁火弟与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芜经开执字第003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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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袁火弟,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法定代表人:宋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爱华,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万洪

书记员:周晔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