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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上海信固商贸有限公司诉芜湖星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芜经开执字第00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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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上海信固商贸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芜湖星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信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星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768966.3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已经歇业,本院依法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万洪审判员:孙文霞审判员:杨俊生

书记员:杨婧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