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上海明辉化工有限公司与芜湖三友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芜湖三友印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芜湖三友印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孙文霞
书记员:杨婧妍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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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上海明辉化工有限公司与芜湖三友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芜湖三友印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芜湖三友印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孙文霞
书记员:杨婧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