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科宇贸易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黄宝阳,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吴景华,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2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61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昌敏
书记员:周晔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