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芜湖芜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永发,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勇,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上海奔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邵荣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启贵,安徽闻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上海奔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奔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上海奔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上海奔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67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昌敏
书记员:周晔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