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翔瑞塑胶制品厂,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谢丽珍。被执行人宁波仕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翔瑞塑胶制品厂与被执行人宁波仕诺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仕诺电器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翔瑞塑胶制品厂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宁波仕诺电器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甬仑执民字第2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虞文君审判员:周敏助理审判员:李静杰
代书记员:王银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