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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州市天顺光辉照明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红馆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云执字第2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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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天顺光辉照明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升辉装饰城**。法定代表人任德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红馆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徐州市彭城路**iv> 法定代表人吴骏,该公司总经理。

徐州市天顺光辉照明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红馆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商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706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阅卷后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2、本院同申请执行人谈话,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被执行人找不到。3、本院执行人员到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无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执行人员到车管所、产权处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房产信息。无房产可供执行,有车辆以查封。5、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欠款。6、向申请人告知执行过程,对本案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式终结本案。通过上述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3)云商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高尚锋执行员黄如河

人民陪审员:冷旭东

书记员:金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