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波。被执行人:武汉鑫思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花园城宝安花园******。法定代表人:金献新,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6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鑫思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鑫思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徐波逾期交房违约金28140.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23元,本案执行费323元,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29086.5元。但被执行人武汉鑫思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鑫思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86.5元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军
书记员:王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