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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唐山鸿鹏焊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大泰焊业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昌执委字第0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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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委托代理人:曹某。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2783.29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12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3年5月16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同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133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截止到2013年7月8日逾期利息为16301.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银行存款11312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堂林

书记员:毕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