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某。委托代理人:叶某。被执行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被执行人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徐某返还货款人民币400000元;二、被执行人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徐某给付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的银行利息损失(从2011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4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年5月10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5900元。截止到2013年7月2日利息、违约金共计53917.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银行460967.8元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堂林
书记员:毕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