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丁梦明,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武汉市东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长信大厦**。法定代表人:翟毅,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丁梦明与被执行人武汉市东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仲裁委员会(2013)武仲调字第050002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申请人丁梦明与被申请人武汉市东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6日签订的《商铺认购书》、《协议》以及2012年12月21日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关系成立合法有效;二、被申请人确认已收到申请人支付的购房款(房屋面积合计2500平方米)人民币38,930,000元;三、被申请人应于2012年12月27日前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电子合同备案;四、如被申请人逾期办理电子合同备案,应向申请人每月(此处每月以30日为一周期,不到30日按30日计)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600,000元;五、案件仲裁费人民币114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19,5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武汉市东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武昌春江名苑项目一二层商铺10套,总建筑面积约为2500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易万昕
书记员:何政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