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东塘路**。法定代表人:许泓,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鹏翔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志成,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鹏翔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3)武区民商初字第227-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东风雪铁龙车牌号为鄂A×××**和东风雪铁龙车牌号为AJC8**的小型轿车两辆。现因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担保物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东风雪铁龙车牌号为鄂A×××**和东风雪铁龙车牌号为AJC8**的小型轿车两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彭晖
书记员::何政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