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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建斌与李冠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5)荥执字第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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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建斌被执行人:李冠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4)荥民二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李冠军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冯值

书记员:王冉

引用法律

《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