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句容大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洪武路**福龙钢材市场****。法定代表人叶敏玲,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泰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办事处通榆南路** 法定代表人柏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句容大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泰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泰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1)句商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周政执行员朱艳超
人民陪审员:王尊朝
书记员:李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