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荣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李春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海霞,女,汉族,1982年4月20日出生,住所地为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系深圳市荣春实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东莞市三森电线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孟庆和。
本院于2014年3月7日受理了原告深圳市荣春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三森电线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荣春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三森电线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荣春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三森电线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原告深圳市荣春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荣春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元、保全费149元(共211元),由原告深圳市荣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叶伟芬
书记员:赵广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