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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平凉创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崆执字第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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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平凉创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福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飞,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5日。

由于被执行人王飞未自觉履行本院(2013)崆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型号为LG6250挖掘机一辆(整机编号:612017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王飞所有的型号为LG6250挖掘机一辆(整机编号:6120174),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仲桥审判员:李孝平审判员:刘耀东

书记员:马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