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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吴春付与济南灵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2013)济阳法执字第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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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吴春付申请执行济南灵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相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历城民商初字第20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14171.1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4)历城民商初字第20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贾传曾审判员:索同传审判员:刘钟华

书记员:郭社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