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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余昌金诉马鞍山市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2014)雨执字第00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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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余昌金,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西南路1号汽车城内底层商铺A13-1法定代表人:盛虹,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雨民二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1月14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879.8元。执行员李高峰

书记员:刘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