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余昌金,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西南路1号汽车城内底层商铺A13-1法定代表人:盛虹,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雨民二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1月14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879.8元。执行员李高峰
书记员:刘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