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坤荣,男,1956年7月2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陈深福,男,1958年1月12日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雨山区人民法院的(2013)雨民二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陈深福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方雪峰
书记员:刘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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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坤荣,男,1956年7月2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陈深福,男,1958年1月12日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雨山区人民法院的(2013)雨民二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陈深福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方雪峰
书记员:刘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