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余昌金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雨民二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1月14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元。执行员李高峰
书记员:刘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