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福州冠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金晖新村****。法定代表人郭建明,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州志恒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百花洲路****楼第**西侧v> 法定代表人魏翔。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仓民督字第12号支付令,于2014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福州志恒印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福州志恒印刷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福州志恒印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郑敏惠执行员林景云执行员曹蒸
书记员:张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