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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福州大匠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陈东升、林建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仓执行字第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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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福州大匠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黄夏梅,总经理。被执行人陈东升,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林建春,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福州大匠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陈东升、林建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0年11月20日审结,该案的(2010)榕民终字第27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州大匠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东升支付货款722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林建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两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及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两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两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榕民终字第2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肖朝晖执行员李毅执行员施潇宇

书记员:江秀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