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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仓执行字第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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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钱庭庄,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阳市。法定代表人邱朝立,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仓民初字第30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11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光执行员翁元荣执行员施潇宇

书记员:林伟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