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美机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马安山南环路商住楼****。法定代表人骆平。被执行人深圳市永迪尔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和一西部工业区新联河工业园**厂房** 法定代表人吴翠娥。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美机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永迪尔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9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永迪尔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99839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胡慧玲
书记员:谢会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