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东莞爱铭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村百业路,组织机构代码784861086。法定代表人李世运。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宣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航空路三围社区索佳科技园****,组织机构代码557168599。法定代表人黄铿蓓。
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宣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宣威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356410.75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晓丹
书记员:范道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